
日前
佛冈县人民法院
对一起医保骗保案件
依法作出判决
高岗镇居民张某某
因冒用他人低保户身份
骗取医保基金
构成诈骗罪
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
缓刑一年
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
同时,佛冈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》的规定,对张某某作出暂停医疗费用联网结算12个月的行政处理。
经查明,2021年至2025年期间,张某某先后5次在县内某医院住院治疗,住院过程中冒用他人低保户身份办理出院结算手续,涉案医疗总费用46174.54元,违规多报大病医疗保险、医疗救助费用共计15693.96元,非法侵占国家医保基金。案发后,张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主动到案,向清远市医保基金全额退回违规多报费用。该案件性质恶劣,严重侵害了医保基金安全和全体参保人员的共同利益,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。
医保基金
是人民群众的“看病钱”“救命钱”
事关每一位参保人的切身利益
任何人不得骗取、滥用
欺诈骗保行为不仅侵蚀医保基金安全
更触碰法律红线
必将受到严厉惩处
注意!下列这些
行为都是欺诈骗保!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》
第八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、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、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,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,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;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,解除服务协议;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,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。
第八十八条 以欺诈、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,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,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
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,数额较大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本法另有规定的,依照规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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